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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n_20160314

註:兒童是指15歲以下或15至21歲並正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士(在一般情況下並不包括正在接受專上教育的人士)﹔而健康欠佳及殘疾人士須經由公立醫院或診所醫生證明。

資料來源:
立法會文件﹕財務委員會審核二零一五至一六年度開支預算管制人員的答覆(勞工及福利局局長)
社會福利署網站:http://www.swd.gov.hk/tc/index/site_pubsvc/page_socsecu/sub_socialsecurity/ Accessed 14/03/2016

主要訊息 Key Message
1. 殘疾兒童可領取得綜援標準金額每年上調3%至5%不等

下載統計表